湖南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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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会 (The Hunan Society of Biochemistry and Molecular Biology (HNSBMB) 是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工作者的群众性学会,是党和政府团结广大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  

第二条 本学会成员,均系本省各高、中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及相关的企业的科技人员自愿组成,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纯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认真贯彻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在实际工作中,遵守宪法和国家各项法规与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求实、创新、协作的科学态度,团结广大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科技工作者,为发展我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科技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挂靠单位原则上为理事长所在单位,并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 

1、贯彻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会及省科协工作精神。 

2 、组织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3 、宣传和普及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方面科学技术知识。 

4 、编辑生命科学方面的科学报刊、组织出版科技文献和学术论文。 

5 、举办各类培训班,培养省内外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科技人员。 

6 、开展生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进行高科技产品的开发。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参加管理规章、研制及科技项目调研论证以及鉴定成果。 

7 、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维护其合法权益,及时反映其合理建议与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个人会员: 

1> 拥护本学会章程。 

2>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3> 从事本专业、具有初级职称的科技人员。 

4> 从事本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 

5> 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热心支持和参与学会工作的领导于部。  

(2) 团体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不等于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学会的学术、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 

3 、优先获得本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资料; 

4 、对本学会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管理;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学会决议 

2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不遵守会章、不履行会员义务、不按本学会规定交纳会费,给予批评教育, 1 年不交纳会 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即劝其退会或视同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 或会员代表大会 ) 。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 ( 或会员代表大会 ) 须有 2 / 3 以上的会员 ( 或会员代表 )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 ( 或会员代表大会 ) 每 4 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学会部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处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 ( 或会员代表大会 )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 ( 或会员代表大会 ) 负责。 

( 1) 理事会组成原则: 

理事会应是本学科领域内德才兼备的具有影响力的人员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要充分考虑地域分布和代表性,应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三届,换届要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新。理事会应发扬民主,兼容并蓄,搞五湖四海,团结会员和发挥会员的积极性,合力完成学会各项工作。 

( 2 )理事会人选条件: 

热爱祖国;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在本区域内,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能积极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作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并能在本学科进行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l 、执行会员大会 ( 或会员代表大会 ) 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或会员代表大会 ) 

4 、向会员大会 ( 或会员代表大会 )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所属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类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本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会 2 / 3 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 1 、 3 、 5 、 6 、 7 、 8 、 9 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学会业务区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4 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 或会员代表大会 )2 / 3 以上会员 ( 或会员代表 ) 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和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 ( 或会员代表大会 ) 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 ) 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本学会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分支机构负责人名单,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所属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技术咨询服务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支出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作其他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人员的配设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遵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 ( 或会员代表大会 )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 ( 或会员代表大会 )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 ( 或会员代表大会 ) 通过后 15 日内,经省科协、省科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 ( 或会员代表大会 ) 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湖南师大生命科学学院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湖南师大生命科学学院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5 年 8 月 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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