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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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会制度

 

为了把我会办成一个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决策民主、事业兴旺的省级学会,建设好科技工作者之家,更好地为我省科技事业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 

( 一 ) 根据学会章程第四章规定,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学会的重大事项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 二 ) 学会人事任免: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理事会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由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 

常务理事、理事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由理事会表决确定。 

理事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副秘书长的增补、撤换或罢免,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学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长同意后方可聘用,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聘用情况。 

专门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 三 ) 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理事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副秘书长 ( 凡费用由学会支付的 ) 因学会工作外出考察,须经秘书处主要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报理事长同意,并报各自上一级领导批准。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 

兼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学会工作相关的会议,须经秘书长同意并报理事长批准。会议精神应及时向常务理事会汇报。 

( 四 ) 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为了发展学会的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事业实体等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报告和费用预算。投资在 2 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能进行。 

( 五 ) 修改章程:学会章程是学会开展工作的依据。修改章程时,由学会秘书处写出报告,报请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 六 ) 修改学会五大制度:学会五大制度是确保学会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修改时,由学会秘书处写出修改草案,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 

( 七 ) 活动组织:学会组织论文评选、学术报告、分子生物技术学习班、科普讲座等活动时,要组成工作班子;重大的评选活动,还需聘请公证人员公证。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一 ) 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等,事先写出报告,经社团登记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邀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现场指导。 

( 二 ) 创办事业、实体,事先写出报告,经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并办齐有关证照,方可开业。 

( 三 ) 学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经审议通过后,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三、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 一 ) 收取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学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鼓励视经济能力多交会费,多交部分带有捐赠性质,视同会费收入,合并在会费中使用。对捐赠较多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工作总结大会上向理事或会员代表公布并致谢。 

( 二 ) 学会经费来源之一是鼓励会员单位、企业界合作单位和其他单位进行赞助。学会获得赞助经费,须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 三 ) 学会组织开展专项活动,经费不足,鼓励社会各界赞助。凡赞助的专项经费必须用于专项活动,并邀请赞助单位及相关部门对经费开支进行监督。对赞助较多的单位,可以约定赞助单位命名的某某活动,事后将活动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汇报,同时在理事会或常务事会上报告情况,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 四 ) 本学会工作人员代表学会参加其他社团及外界组织的有关活动,接受的捐赠属学会所有,必须交回学会。赠给个人的财物,价值 500 元以上的,应报告学会领导研究后视情况处理。  

四、考核奖惩制度  

( 一 ) 会员、团体会员必须严格遵守学会章程和五大制度,履行好权力和义务,积极参与学会活动,支持配合学会工作。对热爱学会,支持学会工作成绩突出和贡献卓著的,学会应给予表彰奖励。 

( 二 ) 学会设立“优秀科技工作者”奖,每届评选一次,每次评选 5-10 人,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隆重颁奖。在给予精神鼓励的同时,视学会财力发给奖金。学会设立“优秀论文”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 10-20 篇,对获得奖励的作者,发给证书和一定数额的奖金。 

( 三 ) 对不关心学会的发展,长期不参与学会工作与活动,不配合学会工作的,学会应给予批评和教育;屡教不改的,按照协会章程酌情给予处罚,直到解除会员资格,撤换或罢免其学会职务。对玩忽职守,给学会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学会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五、财务管理制度 

( 一 ) 学会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坚持开支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切实做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 二 ) 做好收取会费的工作。会员交纳会费标准: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团体单位每两年按 500-1000 元交纳 ( 理事所在单位会员人数, 10 人以下 500 元, 10 人以上 1000 元 ) ;个人会员入会后,按每人 10 元 / 年或按每人 200 元交纳终身会费。 

团体会费交纳时间:每年 3 月份以前,一次交齐。 

( 三 ) 经费使用范围:办公费及差旅费;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的经费;向上级学会交纳会费; 友好往来活动经费;举办刊物、编印书籍所需的稿费、编辑费、印刷等;设备添置费;其他开展学会活动必须的经费。 

( 四 ) 学会坚持民主理财。日常财务管理由学会法人代表负责,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财务收支账目。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报告, 2 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 

( 五 ) 学会财务,每年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2005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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